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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2 责任编辑:admin 

长继发[2017]4号

长沙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我校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国家高等教育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

第四条 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会助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五条 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必须是经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的学校、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自考助学活动(部门和行业委托开考的专业除外)。各级各类学校何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的审查登记,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并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统一主体。

第六条 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的审查登记,并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的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如有意向与我校进行自考助学合作,需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考察并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双方签署《自考助学合作协议》。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必须加强对各自考助学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学各环节的有效实施,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八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我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九条 不在我校招生目录的专业不得组织生源办班。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教育考试院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

第十一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为2年,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为2年。

第十二条 开考专业每年举行2次考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凡要求免考课程者,必须按照省考委有关考籍管理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理论课程考试与实践环节考核及毕业论文的成绩管理、考生转考、毕业资格审定、毕业证书颁发及电子注册、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出国留学人员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进行首次注册的当年招收的自考新生,和需要进行二次注册的自考老生,由各助学单位组织报名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将本助学单位需要进行注册的学生报名材料审核、汇总后加盖助学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考籍并可获取考籍证,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制发的考籍证,全省通用且长期有效,学生可在全省范围内自由报考,并可凭此证报考一个或多个专业的课程。

第十七条 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如果中途退学,各助学单位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学生退学情况表,及时提供学籍变更信息。

第十八条 凡参加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并申办毕业手续者,不得申请变更姓名,已经获得毕业证书者,一律不再变更其身份证或姓名信息。

第十九条 根据湖南省考试院安排,统考课程报考每年4月、10月各一次。各助学单位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和要求,组织学生报考。

第二十条 每学期过程性考核课程的考试安排要在考试前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要求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派人对考场进行巡视督查。 第二十一条 各助学单位应为每位学生建立自学考试学生考籍档案,并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统考课程《单科课程合格证》、学校过程性考核课程合格试卷,实践课程考核成绩单或实践结果报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独立本科段学生专科毕业证复印件,思想品德鉴定、学习及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材料。各助学单位在每次统考课程和过程性考核课考试结束后,要及时将学生成绩和合格课程试卷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按规定的学习年限注册交费但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离校后的后续补考报考工作,由学生原所在助学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免考、借考、转籍等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考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生资格审定与毕业证书办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一)考完所报专业自学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四)课程免考、课程替代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助学单位统一组织符合毕业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毕业申请,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申请学生名册和有关申请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完成对毕业资格审核后将毕业生数据信息与纸质档案材料上报省自学考试机构进行审定。

第二十七条 省自学考试机构依据已审定的毕业生花名册统一打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证芯),由学校副署并加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后,各助学单位到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填报《毕业证书领取表》,按程序统一领取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凡是学生的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坏时,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士位授予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我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我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各助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严格按照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选定教材,足额开设课程,精心组织教学。自觉接受我校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助学单位聘任的专业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须加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教学、答疑、辅导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

第三十二条 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含实践考核内容的课程,各助学单位在保证教学时数的同时,要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场所,保证实验、实习时间,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举办社会助学活动,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禁止向学生乱收费,不得超标或自设项目收费。

第三十四条 举办助学活动获得经费收入由我校与助学合作单位根据助学合作协议进行分配,助学单位必须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不得透支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自学考试助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凡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学费后,方能进行注册并办理报名考试等手续。

第九章 招生宣传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各助学合作单位及时传达国家和学校有关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各助学合作单位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上级和我校关于招生宣传的有关要求,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招生宣传,宣传资料、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组织生源,自觉接受我校对招生宣传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助学合作单位只有在我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的权利,不得在我校授权之外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章 学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由各助学单位具体负责。各助学单位自觉接受我校对学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条 各助学单位要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长沙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自学 考试 管理 办法

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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