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委加强高校函授站(点)管理指示精神,为规范我院函授站(点)的招生办学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1、函授站(点)要以自己学校为招生办学主体,以自己学校的名义编制招生简章等,不得私自以我院名义招生;涉及我院的招生内容(包括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预录通知和相关通知等)必须经提交我院审核并认可后才能印制与发布;函授站(点)不得擅自印发涉及我院文字及图片等内容的录取通知书。
2、函授站(点)不得非法刻制我院的印章、印签,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等亦不得非法加盖或印制我院的公章。
3、原则上函授站(点)不得招收插班生,函授站(点)的学生须是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学生;学生按学制修完我院成人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成绩合格后才能获颁毕业证书,函授站(点)不得私自变动学制及学习形式。
4、函授站(点)的招生行为必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并与学校实际情况相吻合,不得夸大其辞,不得对学生有虚假不实承诺;如函授站(点)对学生有就业承诺,函授站(点)应负责严肃认真地落实、兑现,且其行为不得影响我院声誉。
5、函授站(点)在教学管理上一定要严格。教材的购买和使用等一定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操作,不得使用盗版教材;在协议规定的大学修业期以内,函授站(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缴费用。
6、函授站(点) 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接受我院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并达标;我院将定期对统考课程进行抽考,统考课程的抽考成绩与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员必须参加补考直至成绩合格,否则不予毕业。
7、函授站(点)不得未经允许而私自以任何形式将办学权随意转让、转交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函授站(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或办学情况等发生变化,函授站(点)必须及时与我院重新签定办学协议,办学权随之重新授予或变更。
8、函授站(点)须由专人负责,确定学籍管理人员,完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每学年末将本函授站(点)工作总结上交学院函授、培训中心。
9、函授站(点)必须严格履行与我院签定的办学协议。如果因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变动,协议中的内容,以变动后的政策为准。
10、欢迎各合作办学单位多与我院联系交流,多提合理化的意见,使我们的办学质量不断提高,争创良好的社会效益。各函授站(点)应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如违反了以上规定,影响了工作,损害了我院的声誉,我院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并解除相
关办学协议,并保留对相关函授站(点)追究法律责任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