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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联合办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6-11 责任编辑:admin 

为促进我校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籍管理,准确、高效、有序地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管理

1、加强各联合办学单位学籍管理工作,加强联系与交流,实现程序科学化、信息精确化、资料安全化。

2、凡报考我校成人教育,通过成人高考正式录取的各联合办学单位学生,由我部按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到省教育厅办理新生注册手续,各联办学校应及时提供有关学生信息,认真搞好签名核对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如所属学生基本信息改变,“姓名”一律不予更改;新生电子注册后,不接受专业调整;其他情况,如学生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出现错误需更改的,须于每年4月10日、10月10日前上报学籍变动情况表(应为盖章的打印件),并附交公安机关开出盖有印章的户籍证明。以上更改毕业当期不予办理。

4、符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时须填写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供新生录取表、新生报名登记表、新生电子注册表、由我部学籍办到省教育厅办理完有关手续并予通知后方可视为取得学籍。

5、学生成绩做到电子报盘,一年一报。毕业证发放前上交学生班级成绩总表的盖章打印件及数据软盘给我院学籍办。各学年成绩未及时上报者,成绩将不予认定,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发证。

6、对于毕业生电子注册照片采集、毕业生信息表填写签名及毕业生照片核对等工作,各联办学校应参与和协助,并负责指导学生亲笔填写相关表格,未按要求填写签名和采集照片者不予办证。

二、教学管理

1、各联合办学单位根据《长沙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完成好每期教学任务。原则上由各联合办学单位承担教学管理及经费,任课教师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各联合办学单位如果无法按此要求聘任到合格教师,请提前2个月将情况报我校,双方协商解决。

2、各联合办学单位在每期开学时将课表和任课老师情况表送交我院,我院将针对联合办学各单位情况,对所开设课程进行统考或抽考,以确保各联合办学单位教学质量。

3、根据成教特点和教学计划要求,配备合格教材,严把教材关,及时、准确地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并根据我院规定,每期开学前2个月上交我院《教学课程教材情况表》。

三、学生管理

1、各联办学校须于新生报到后第二个月月初向我院提供各专业新生名册(软盘)及盖有公章的打印件。班名要规范,学生姓名必须和身份证上的一致;其它信息也必须准确。

2、新生入校后第二个月统一填写学生情况登记表、学籍表。毕业前1个学期填写毕业生情况登记表。所有表格填写内容及时间与录取的专业、学习形式、学制保持一致,所有表格必须学生本人用签字笔认真填写,信息必须准确。

3、毕业前1个月各联合办学单位必须将填写完整的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学籍表、学生情况登记表、奖惩情况登记表、毕业文化论文及论文鉴定表上交我院。未按时按要求上交以上档案者不予发证。

四、其它

1、做好单位所在区域的招生及报考(含跟班读的学生报考)工作,核对报考成人高考的人数及名单,以便在当年招生的原则范围内优先录取。

2、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各联合办学单位应于每学年开学后第二个月内到我校办理注册手续,核实异动情况,附注册表和异动表,并交齐该年度的全部规定费用(即管理费、录取费、毕业生摄像费、毕业生电子注册费、新生电子注册费、毕业证工本费、上网费),逾期不缴费者,将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3、定期对本单位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不断自我完善,每学年度须向我院交一份学年总结报告,我院每年组织一次各联合办学单位的检查评比。

4、各联合办学单位对学生的承诺,应由各单位负责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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