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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函授站(点)2009年招生和办学秩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05 责任编辑:admin 

各函授站(点):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及省教育厅湘教发[2008]4号文件的精神,为保证函授教育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函授站(点)只能以自己学校为招生办学主体,以自己学校的名义编制招生简章等,不得私自以我院名义招生。

2、函授站(点)的招生广告内容必须提交我院审核并认可后才能印制与发布;函授站(点)不得擅自印发涉及我院文字及图片等内容的录取通知书。严禁各函授站(点)未经成人高考录取擅自提前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

3、函授站(点)的招生广告必须明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的招生专业、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

4、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函授站(点)以我院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

5、函授站(点)不得非法刻制我院的印章、印签,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等亦不得非法加盖或印制我院的公章。

6、函授站(点)不得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的"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不得向所招收的学生虚假承诺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等。函授站(点)的学生须是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学生;学生按学制修完我院成人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成绩合格后才能获颁毕业证书,函授站(点)不得私自变动专业、学制及学习形式。

7、函授站(点)不得转移、下放招生的职责和权利,不得委托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8、函授站(点)的招生行为必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并与学校实际情况相吻合,不得夸大其辞,不得对学生有虚假不实承诺;如函授站(点)对学生有就业承诺,函授站(点)应负责严肃认真地落实、兑现,且其行为不得影响我院声誉。

9、函授站(点)要严格按照我院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管理。教材的购买和使用等一定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操作,不得使用盗版教材。函授站(点)所属学生必须在站(点)内进行教学与管理,严禁任何学生在站(点)外学习的情况出现。

10、函授站(点)向考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透明、公开,如函授站(点)有物价局单独核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该标准收费,但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向学生说明,严禁捆绑收费、搭车收费;如各函授站(点)没有物价部门单独核批收费标准的站点,一律按省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见湘价服[2002]223号文)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自行设定收费标准。各函授站(点)要杜绝招生人员诈骗学生钱财的事情发生。

望各函授站(点)严格执行并及时自查、自纠,如有违反,我院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相关办学协议,并保留对相关函授站(点)追究法律责任等的权利。

长沙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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