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
热线电话
成人教育办公室 0731-84261230
自学考试办公室 0731-84261939
培训办公室 0731-84261229

 

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学考试 >> 正文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发布时间:2008-06-19 责任编辑:admin 

湘自考委发〔2008〕8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学考试委员会,各主考学校:

我省自1993年启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社会助学以来,在生源组织、教学管理、考试规范和毕业办证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湖南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2年,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暂行办法》(湘教考自字[2002]1号),起到了规范自考助学管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和高等教育形式多元化的形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确保我省自考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全国考办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自考助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考助学班的形式

自考助学班分为脱产班、业余班和短期培训班三种形式。脱产班是指承担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考院校)所组织的自考生源全部安排在本校住读,按照规定的自考计划和考试大纲实施全日制教育、教学管理,并统一参加自考的助学形式。业余辅导班是指主考院校所组织的自考生源,分布于各助学点(班),利用“双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业余时间组织教学与管理,并统一参加自考的助学形式。短期培训班是指主考院校对所组织的自考生源每年定期集中进行教学辅导(按课时标准向考生收费)并统一参加自考的助学形式。

二、自考助学班的条件

(一)开办自考助学班(包括脱产、业余和短期培训三种形式)者,必须是经批准具有主考院校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无主考资格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开办自考助学班。

(二)主考院校开办全日制自考助学脱产班,必须与本校的学科与专业建设相适应,成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任教师,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图书资料和必备的实验实习设施、能满足正常的理论和实践环节教学的需要、食宿等生活服务保障设施配套。

(三)主考院校开办自考业余助学班必须办在经省、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专、中师、中技、职业中专)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不能申办自考业余助学班(部门和行业委托开考除外)。中介机构不能组织生源或与主考院校(下属院、系、部)私自签订自考助学协议,擅自举办自考助学班。

(四)凡举办自考助学班的助学点,每个专业的助学生源一般不得少于50人(经审核同意的特殊专业不少于30人)。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助学点(站),不予注册,不能开办助学班。

(五)自考助学班的助学年限一般为两年。

三、自考助学班(本科或专科)的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一)自考助学班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和省、主考院校、助学点三级互动的管理模式,推行逐级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二)省自考机构负责公布考试计划、指定教材、组织命题、考试和成绩管理、违纪处罚、毕业资格审查、毕业办证等工作;市(州)、县(市、区)自考机构负责考场编排及考试过程考务管理工作;主考院校负责开考专业计划申请和助学办班的申报、生源组织管理、注册、报名报考、教育与教学管理以及生源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考助学点负责所属生源的日常助学管理(包括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自考助学班申报办法

(一)主考院校开办自考助学班,须事先向省自考机构提出自考助学点申请,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申请表》,由省自考机构对照自考助学班的条件,统一组织对自考助学点进行考察论证,经审核同意后主考院校方可组织生源。未经审核同意者,不得开办自考助学班。

(二)往年已经开办的自考助学点和助学班,仍由主考院校提出申请,按上述申报程序组织重新论证与审核,进而确定是否继续保留自考助学点资格。经省自考机构审核不符合开办自考助学班条件者,一律不再组织生源。

(三)教育部直属的在湘普通高等学校不得申报和开办自考助学脱产班。

五、自考助学班考试管理

(一)主考院校对所组织的自考助学班生源,按照统一公布的考试计划、教材和考试大纲组织教学,在规定的时间组织考生网上报名报考,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一考试。组考工作按《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执行。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考助学班的生源就近参加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由生源所在市(州)或县(市、区)自考机构负责,主考院校则负责考生的接送考、生活服务和组考安全保障等工作。助学点应配合当地自考机构和主考院校做好相应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主考院校要积极配合当地自考机构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共同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应考环境,杜绝违纪舞弊特别是大面积集体舞弊现象的发生。

六、纪律要求

(一)主考院校必须严格执行全国考办和省考委的规定,认真地组织生源。在组织生源的过程中,不得刊发虚假广告,作虚假承诺,主考院校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哄抢生源甚至恶性竞争。凡需在媒体公开发布的有关自考助学组织生源的公告、广告等宣传品,须将材料上报,经省自考机构审核同意后才能刊发。

(二)坚持正确的助学宗旨,规范助学行为。严禁主考院校在组织生源中与中介组织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办班办学;严禁主考院校下属院(系、部)直接与助学机构签订自考助学协议;严禁无办学资质的个人私自从事自考助学活动。

(三)坚持教考分离的自考助学原则。凡参与自考助学班教学工作的教师,原则上不得参加所承担教学课程的命题工作和阅卷工作。凡已参加当次自考课程命题的教师,一律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前教学与辅导工作。

(四)严禁主考院校在助学活动中搞突击复习串讲和考试提示,杜绝考前押题猜题和将考试内容透露给自考助学班考生的行为。

(五)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助学点和主考院校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以吸纳生源,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七、坚持自考助学工作测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主考院校自考助学各个环节的工作,统一纳入全省自考工作年度工作考核和测评的范畴,在年终总结时奖优罚劣。对于助学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犯有违背上述纪律要求的行为的主考院校和助学点,要对当事人、助学点、主考院校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直到取消助学点或主考院校资格。对于影响学校稳定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助学点及其主考院校,除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外,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要立即取消该助学点或主考院校的助学资格,下一年度不允许再开办自学助学班。凡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 助学管理△ 意见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打印    关闭    [返回首页]